咸供销函〔2024〕15号
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推广和规范使用,进一步提升标识的社会影响,现将《咸阳市供销合作社关于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咸阳市供销合作社关于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咸阳市供销合作社
2024年11月5日
咸阳市供销合作社
关于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的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以下简称“供销标识”)的规范使用,加强对供销标识制作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依据《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广和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的意见》(供销合字〔2007〕6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供销标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
第三条供销标识的著作权属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咸阳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社”)所属社有企业、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
本细则所称社有企业,包括社有全资、控股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可以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细则所称指导的社会团体,是指接受供销合作社业务指导的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商会、农合会、联盟等社会团体。
本细则所称其他经营服务组织,包括系统开放办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等。
第五条市社所属社有企业、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使用供销标识时,在对制作、使用供销标识时要加强管理,确保供销标识在各类使用场合统一、规范、醒目、整洁,维护供销标识的严肃性,提升供销合作社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供销标识使用范围及场景
第六条供销标识中的社徽图案与中、英文字是完整的统一体。
使用标识应当严格遵守《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识别规范》,必须符合《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手册(修订版)》的要求。《标识使用手册(修订版)》可在中国供销合作网站全国总社合作指导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推广”栏目下载。标识的图案、文字和英文字母以2010年《标识使用手册(修订版)》图示上下组合为标识的唯一标准,不得将标识随意拆分或者变相拆分使用,或者变体、变形后使用。
第七条“中国供销合作社”供销标识作为品牌形象的核心元素,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应当在办公场所、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使用标识。
市社所属社有企业、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可在各类办公、经营、生产和销售活动中广泛应用,其应用方式可分为非营利性供销标识使用与营利性供销标识使用。
第八条非营利性供销标识使用范围及场景:
(一)展示在办公大楼、会议室、接待室等办公场所,用以彰显组织的统一性和专业性,展现供销系统身份的;
(二)应用于非营利性宣传资料、媒体报道、广告等宣传用品中,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册、海报、宣传片、广告牌等宣传物料,用以提升供销系统知名度和影响力的;
(三)在企业车辆、办公用品、文件合同等日常运营和管理中使用供销标识的,用以展示供销组织的正式性和专业性的;
(四)在举办各类非营利性活动时,如培训、展览、交流会议等,用以加强供销形象的传递和认知的;
(五)在数字化平台上使用供销标识的,如在官方网站、社交媒体账号、移动应用等线上渠道中,通过创意设计和互动功能,用以吸引更多用户的关注和参与的;
(六)其它非营利性场景使用供销标识的。
第九条营利性供销标识使用范围及场景:
(一)在经营服务场所如商场超市、便民店、农资农化服务店、为农服务综合经营网点、农产品展销中心等,用以展示供销形象的;
(二)在社有企业的农资农化、日用百货、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等产品制品上标注供销标识的;
(三)在销售过程中标注供销标识,诸如产品宣传册、宣传广告、海报等用于展现供销身份的;
(四)其它营利性场景使用供销标识的。
第三章供销标识的使用
第十条市社所属社有企业、主管的社会团体和所属其他经营服务组织在非营利性场景使用供销标识,采取备案制管理。
由使用单位向市社提出使用申请(附件1),并填写供销标识使用申请备案表(附件2),报市社业务主管科室审核。
市社业务主管科室审核后,报市社供销标识使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办公室)复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市社所属社有企业、主管的社会团体和所属其他经营服务组织在营利性场景使用供销标识,采取审批制管理。
由使用单位向市社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填写供销标识使用申请备案表(附件2),并说明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等内容,涉及合作的产品需使用供销标识的,应一并提交与合作方的合作协议,报市社主管业务科室审核。
市社主管业务科室审核通过后,报标识管理办公室复核,并按照议事流程报市社行政办公会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下达批复。
第十二条除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社和各级联合社外,未经备案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供销标识。
备案或申请使用供销标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标识使用单位使用供销标识到期时,需继续使用供销标识的,对于标识使用范围、用途等内容均无变动的,由使用单位提前两个月填报供销标识使用申请备案表(附件2)及《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延期申请》(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经市社业务主管科室审核后,报标识管理办公室进行延期备案;对于标识使用范围、用途等内容有变动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批准手续。未办理的,到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供销标识。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提交申请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书(附件1);
(二)供销标识使用申请备案表(附件2);
(三)使用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五)《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延期申请》(附件3,符合延期条件时使用);
(六)合作协议(如签订合作协议需提供)。
第四章供销标识的管理
第十五条供销标识管理职责:
(一)供销标识使用单位
供销标识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不违反总社文件要求,相关材料要确保合法合规和真实性,保障供销标识的合法使用。合法在实际运营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滥用供销标识、不超出批准的范围和期限使用,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合法合规经营、避免侵权风险。使用期满或被终止取消使用权后,必须自行拆除标识。
(二)市社业务主管科室
市社业务主管科室按照业务分工,对供销标识使用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出具审核意见;针对违反规定或可能损害供销标识使用的内容予以指正并反馈;按照管理权限,督促违反规定使用或停止使用供销标识的单位拆除供销标识。
(三)市社供销标识管理办公室
市社供销标识使用管理办公室对供销标识开展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按照议事流程办理审批工作,建立健全台账,会同业务主管科室和监事会办公室不定期监督检查供销标识使用情况,杜绝变相改变供销标识使用场景,确保供销标识使用规范性、合规性。
第十六条存在违反供销标识使用规定或损害供销形象行为的,标识管理办公室和业务主管科室及时提醒供销标识使用单位予以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市社终止或取消其供销标识使用权,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标识使用期满,不再使用供销标识的,供销标识使用单位应当立即自行拆除供销标识。
若在标识使用期满前,存在合作解除、合同废止或其它不再使用供销标识的情况的,供销标识使用单位应及时提出撤销备案或审批的申请,经市社业务主管科室确认后,报标识管理办公室予以撤销备案,并由供销标识使用单位自行拆除标识。
若上述情况发生,但供销标识使用单位未及时进行报告或拆除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侵害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当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故意贬低、损毁标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和使用标识的;
(三)在与供销合作社无关的活动、场所中擅自使用标识,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标识的;
(四)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五)其他侵犯标识专用权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级行政区域供销标识管理。
基层社的供销标识使用,由县级供销合作社统一负责和管理。
跨县级辖区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市社提出申请,批准后须向有关县级供销合作社报备。
跨地(市)级辖区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省级供销合作社提出申请;全国性或跨省辖区的组织使用标识,应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申请。跨地、跨省申请批准后均须向市社报备。
第二十条市社负责对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的供销标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供销社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供销标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社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原市社制定的供销标识管理要求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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